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告2020年第1号》,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
二、根据新闻报道,徐某自2022年11月19日起,陆续从包头市、鄂尔多斯市组织运送返乡学生,截至2022年11月25日,徐某已组织15车次将约600名学生运送至呼伦贝尔市各旗市区
“徐某为谋取高额利润,在无相关部门线路审批且未与我市联系进行报备的情况下,私自营运大客车多次将大量学生运抵呼伦贝尔市“,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徐某有意规避疫情管控,严重违反疫情防控规定,造成疫情重大传播风险." 涉嫌触犯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
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以及依法确定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的;
(二)拒绝按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场所和物品进行消毒处理的;
(三)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
(四)出售、运输疫区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物品,未进行消毒处理的;
(五)拒绝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徐某被公安机关刑事立案侦查,我认为没有问题。
但是这整件事,我认为最应该关注的是,是否是有其他原因导致学生们采用这种方式而不是选择正规的公共交通回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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