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方说愿意借给我10万元,但要求我签一份《房屋买卖合同》作为抵押,可我在合同上签名之后,对方不但没给钱,反到法院起诉要收我的房子,更可笑的是起诉我的人都不认识我。”吴国峰说。4月上旬,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扎兰屯市居民吴国峰向开屏新闻记者反映,他因为借钱,在签署了阴阳合同后,导致自己的房产被别人“套路”了。
双方的诉讼从2016年开始,经历了各级法院的审理,“车轮战”一般,先后作出过8次判决和裁定,但该起民事纠纷依然无法得到彻底解决。
吴国峰称,如今对方通过诉讼没要到房子不成,转而索要10万元“借款”。而此事的另一方当事人称,多次诉讼始终没有解决问题,但不愿意回应相关问题。
第三方律师认为,原被告各执一词,任何一种说法都未能获得严格的证据印证,该问题最终并未查清也无法查清。在此种状况下,法官则拥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只要是在没有其他因素干预的情况下作出的判决,都应当得到全社会的尊重,这是公民选择利用司法途径处理纠纷的基本前提。
用房屋作抵押的“借款”
该起纠纷源于2015年,吴国峰称,当年他因要给母亲治病及店铺扩建急需用钱,他的同学曲某得知后称,其朋友于双辉可以借10万元,但需要以房产证作为抵押。为了能尽快借到钱,吴国峰与曲某谈好借款利息为3分,两个月还清。
而吴国峰准备抵押的房屋,位于扎兰屯市新华办新华居7组,面积34.5平方米。当时,这处房屋已出租给他人居住。
涉案房屋面积34.5平方米,自2016年打官司之后便一直空置。
2015年10月21日晚间,吴国峰称他按照双方约定,将房屋产权证拿到于双辉经营的店铺处办理借钱事宜。吴国峰发现,当时于双辉店铺内除去于双辉、曲某和自己外,还有一人。于双辉称此人是他的“姐夫”(许建琪),从北京回来,要借钱给吴国峰的正是他。
经过简单交流,双方开始在打印好的合同模板中签字,而吴国峰强调,之所以会签《房屋买卖合同》,是按照双方事先谈好的,要借款10万元得用房屋作为担保。
“当我将合同的署名签完、房产证证号写完后,许建琪说晚上也没办法从银行里取出大额现金,还要核查一下房产证的真伪,第二天确定是真的后才能给我钱。”吴国峰说,所以当时他只在合同里写了名字,合同里其他空白处的内容他都没有再填写。
开屏新闻记者注意到,该合同是一份买卖房屋的模版文本,在合同中并未提到10万元为借款。
第二天,当吴国峰再去于双辉的店铺时,于双辉称已经将钱委托曲某给吴国峰了,并要求他将余下的合同签署完。
“我当时根本没有拿到一分钱,我也不可能签署合同,并向于双辉索要房产证,但对方说证件不在他手上。我联系曲某,他居然说‘他急着用钱不能给我’,最后我不得已只能把房产证挂失。”吴国峰说。
他觉得自己陷入了圈套,只见过一面的“借钱给他的人”许建琪一直联系不上,于双辉却多次找到他和他的妻子,让他出具收款证明。更让人意外的是,5个月之后的2016年3月22日,一名素未谋面的人向法院起诉他,要求法院确认房屋买卖合同的有效性,并要求交付房屋。
直到开庭时,吴国峰才第一次见到了起诉他的人--孙景波。据事后法院的判决书显示,孙景波是扎兰屯市一村庄的村民,也是所谓《房屋买卖合同》中的买主。而此前“借款”“签合同”时有过一面之缘的许建琪,则成为了庭审中原告一方的委托代理人。
此外,在孙景波一方递交的《民事起诉状》中,不知何种原因落款日期为2015年3月14日,这比双方“借钱”和签署《房屋买卖合同》的时间--2015年10月21日,还要早7个月。这让吴国峰更加觉得,这是一场谋划已久的阴谋。
庭审时,吴国峰理清了这两人的关系--许建琪是孙景波的女婿。更让人感到意外的是,庭审中作为原告的孙景波也称,自己此前并不认识被告吴国峰,也不了解许建琪用自己的名字与吴国峰签署《房屋买卖合同》的情况。
“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的合同”
据扎兰屯市人民法院(2016)内0783民初742号《民事判决书》显示,孙景波诉称:2015年10月21日,孙景波与吴国峰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将吴国峰位于扎兰屯市新华办新华居的一处房产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以10万元的价格一并转让给孙景波。双方签订合同时,孙景波已将10万元房款交给了吴国峰,而吴国峰已将房屋所有权证书交给了孙景波,但吴国峰一直没有将房屋交付给他。
吴国峰辩称:双方实际签订的是借款合同,为了借款10万元,吴国峰同孙景波的女婿许建琪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用以担保。但合同签订后,吴国峰并未实际取得10万元借款,因此不可能将房屋交付给孙景波一方。并且,合同中关于房屋价款等关键内容并非吴国峰书写。
法院组织当事人进行证据的交换和质证后,法院认定,许建琪以孙景波的名义,与吴国峰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孙景波在合同中的签名实际是由许建琪书写,吴国峰的签名为自己书写。另查明,争议房屋的产权证是在吴国峰与妻子结婚后才取得的,属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认为,该份合同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因为孙景波并非该房屋买卖合同的实际签订人,也未就该房屋买卖与吴国峰达成合意。庭审中,孙景波自称房屋买卖合同是许建琪签署的,签署之前他并不知情。同时,孙景波也未明确表示,对许建琪借用其名义购买房屋的行为是否进行过追认。
许建琪借用孙景波名义购买房屋的行为也存在诸多不合理之处。首先,许购买房屋时,并未了解吴国峰的家庭构成情况,也未询问过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仅凭房屋所有权证书上登记的所有人进行认定。其次,许购买房屋时,并未进入到房屋内部进行验房,仅凭听说房屋被出租就放弃查看房屋的实际情况。再次,房屋买卖合同中有多次修改,但就何时交付房屋、房屋租赁期何时完毕等关键时间均未有约定。最后,孙景波同许建琪就买房前后是否进行过沟通、房产证一直保存在何处等情况的陈述均存在出入。
买卖房屋属于家庭大事,名义购房合同签署人孙景波及实际购房合同签署人许建琪,在签署合同前对其所要购买的房产具体位置、现状、市场价格等均未作详细了解,称出于对中间介绍人的信任将大额现金交付给不相识的吴国峰,给付完购房款后,仅签订购房合同,也未让吴国峰出具相应收条,不符合日常交易习惯和生活经验法则。
因此,孙景波提出的与吴国峰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及房屋所有权归属其所有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扎兰屯市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法院判决,驳回孙景波的诉讼请求。
扎兰屯市人民法院第三次作出判决,驳回原告孙景波的诉讼请求。
诉讼“拉锯战”
孙景波不服一审判决,于2017年4月上诉至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但双方也没想到,该起纠纷从基层法院一直打到自治区高院,在下达过8次判决和裁定的情况下,问题依旧未能彻底解决,官司更是延续至今。
2017年,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孙景波认为,双方签订合同时,房产证上登记的所有人为吴国峰,许建琪完全有理由相信吴国峰是其出售房屋无争议的产权人。许建琪以孙景波的名义签订合同并没有不合理之处。
一审判决以房屋买卖合同中存在多处修改之处为由,进而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是错误的,合同有修改之处,并不影响合同整体效力……孙景波请求二审法院支持其诉讼请求。
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孙景波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合同有效,说明孙景波对许建琪代理其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认可。吴国峰称该房屋买卖合同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实为借贷关系,但吴国峰没有提供证据支持。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应视为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且该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合同。
吴国峰否认收到10万元房款,但根据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第四条:“乙方(指孙景波)已向甲方(指吴国峰)交付款人民币壹拾万零仟零佰零拾元整给甲方”之规定,应当认为孙景波已经将10万元房款交付吴国峰,吴国峰应当向孙景波履行交付房屋的义务。一审判决认定合同无效,系适用法律错误。综上所述,孙景波的上诉请求成立,法院予以维护。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有误,应予改判。
2017年7月4日,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孙景波与吴国峰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吴国峰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将房屋交付给孙景波。
对此,吴国峰一方也不服二审判决,向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申诉。2018年3月2日,自治区高院作出(2017)内民申2144号民事裁定:“二审判决房屋买卖合同有效正确,但因该房屋属于吴国峰及其妻子共有,在其妻一方不同意的情形下,房屋产区不能转移。二审判决吴国峰向孙景波履行交付房屋的义务,属适用法律不当。”裁定呼伦贝尔市中院再审本案;再审期间,终止原判决的执行。
2018年10月16日,呼伦贝尔市中院作出裁定: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该院民事判决及扎兰屯市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本案发回扎兰屯市人民法院重审。
呼伦贝尔市中院的裁定书记载了自治区高院的裁定:指令该院再审此案。
“10万元借款”迷雾
这10万元究竟是买卖房屋款还是借款? 扎兰屯市人民法院重审本案后,双方对该份合同是否为真实的买卖房屋意思表达,及是否借款10万元开展了激烈辩论。
扎兰屯市人民法院认为,该份合同订立缺少必要事项。如前述一审判决,孙景波一方在陈述购买房屋时,不符合日常交易习惯及生活经验法则。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并非存在真实的房屋买卖意思表示。
2019年5月13日,扎兰屯市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孙景波的诉讼请求。
孙景波不服判决,再次上诉至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孙景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建琪称案涉房屋系其以孙景波名义购买,10万元房款由其支付给吴国峰。双方争议焦点为《房屋买卖合同》中,两处签字及手印是否为吴国峰本人签名并按捺。
2019年8月26日,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因合同中手写内容是否真实存在,可能影响本案基本事实的认定,故该院对该鉴定申请予以准许。撤销扎兰屯市人民法院(2019)内0783民初676号民事判决;本案发回扎兰屯市人民法院重审。
2021年9月18日,扎兰屯市人民法院再次判决,驳回孙景波的诉讼请求。
经鉴定机构鉴定,合同中吴国峰的手印确实为其本人所捺印。
扎兰屯市人民法院认为,涉案房屋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存在诸多不合理之处。如合同就房屋租赁截至时间,何时交付等重要内容均未有约定。购房款10万元,许建琪称是从北京带现金回扎兰屯,但吴国峰未出具收条,也未在合同中“乙方已向甲方交付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给甲方”出捺印。
依据法律规定,吴国峰单独处分涉案房屋,且未得到其妻子追认,其处分因视为无效。对于孙景波的诉讼请求,该院不予支持。
孙景波一方不服,再次上诉。
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吴国峰称该《房屋买卖合同》不是其真实意思表达,实为借贷关系做担保,但对此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支持。该份合同已具备合同的基本特征,缺少房屋交付时间、租期的约定等理由并不影响合同效力。经鉴定,合同中手写字体在先,吴国峰捺印在后可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并且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视为有效合同。
对于房款是否交付的问题,结合合同上下文可以认定售房款10万元已经给付完毕,吴国峰提出许建琪以现金支付房款、无房款收据、及交付房款时几人数钱等陈述与许建琪所述不一致的抗辩意见,均不足以反驳合同明确吴国峰已收到房款的事实,吴国峰应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对于房屋能否交付的问题,涉案房屋系吴国峰夫妻共同财产,在其妻子明确反对交付的情况下,孙景波要求交付房屋的诉求,该院无法支持,可主张吴国峰承担违约责任或要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
最终判决,撤销扎兰屯市人民法院(2020)内0783民初417号民事判决,孙景波与吴国峰于2015年10月21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驳回孙景波的其他诉讼请求。
呼伦贝尔市中院的终审判决: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有效;驳回孙景波的其他诉讼请求。
时至今日,此案已经下达8次判决及裁定,但房产纠纷始终得不到解决。2022年,孙景波一方再次向扎兰屯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反还10万元及其利息,要求赔偿5万元损失。
吴国峰称,此案已于今年三月底开庭,他称,此合同属欺诈行为,是无效合同。至今,吴国峰坚称,签署房屋买卖合同的真实目的是为借款作担保,且对方从未支付过10万元。
开屏新闻记者联系孙景波后,孙景波表示,对打了很多次官司但都没能解决问题是不满意的,但对吴国峰的指控孙景波也拒绝回应。
可以预见,孙景波向法院提起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返还10万元一案,另一方不服判决的情况下,该案还将有可能进入下一场“诉讼拉锯战”。
第三方律师:事实真相难以完全还原 法官自由裁量权应受到尊重
该案中,是否真正借款10万元,合同签订的目的究竟是“卖房”还是“抵押”,当事双方始终各执一词。对此,云南刘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学博士刘文华认为,事后诉讼,法官仅能根据案件证据情况尽可能还原案件真相,但往往难以抵达绝对真相。如果证据无法对案件事实作出确定无疑的认定,法官则拥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只要是在没有干预的情况下作出的,都应当得到全社会的尊重,这是我们选择利用司法途径处理纠纷的基本前提。
开屏新闻:面对一审法院三次支持被告,但二审法院均支持原告的两种判决,你认为是否合理?
刘文华:本案中,原告坚持认为房屋买卖合同有被告的签字,是真实有效的,但被告认为房屋买卖合同是借款的担保,不是真实交易的产物。房屋买卖合同上写明被告在签约前已经收到原告款项,但原告不能提供取款记录和转账记录等资金交付的证据,被告又坚称没有收到款项。此时法官对房屋买卖合同的性质以及款项是否交付,具有较大的灵活裁量空间,一二审的两种裁判观点均具有合理性。
开屏新闻:法院对于是否借钱10万元、签订合同的目的究竟是卖房还是借款的问题,你认为是否已经查清?
刘文华:房屋买卖合同是真实的买卖,或是借款担保,原被告各执一词,任何一种说法都未能获得严格的证据印证,该问题最终并未查清也无法查清。法官只能根据自己的内心确信进行自由裁量,法官的裁量和采信不一定是客观事实,仅代表法官的观点。
开屏新闻:被告(吴国峰)始终认为,借款及签合同是以“套路”自己房产为目的的诈骗行为。你认为这是否属于诈骗,如法院未查清事实公安机关是否应该介入调查?
刘文华:如果被告吴国峰所述的是事实,本案是涉及诈骗的。吴国峰可以报案,警方也可以作相应的调查。警方是否立案以及能否破案,则取决于案件调查过程中收集到的证据。如果双方各执一词,又无其他证据确定地证明诈骗的存在,案件认定为刑事案件的可能性几乎没有。
开屏新闻:该案作了8次判决,依然未解决争议房产的归属问题,双方当事人都不满意。第9次开庭原告要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可以预计另一方不同意还将继续上诉、申诉,对此你认为这样的行为是否在浪费司法资源?
刘文华:原告要求确认交易有效并过户房屋的诉讼,经过8次裁判已经尘埃落定。一个案件历经数年,多达8次诉讼,每一次裁判都是现行司法程序的合法产物。但该案暴露了我国司法程序时间过长的问题,其中的诉讼拖延系制度性问题。本案涉及再审,且再审过程中两次发回重审,导致有8个裁判文书。个人建议,未来民事诉讼法修改时应当对发挥重审作出更多限制,防止二审法院恶意利用发回重审制度来回避案件的审理,导致诉讼拖延,影响司法效率。值得强调的是,原告的第9次诉讼系其过户房屋的请求败诉后转而要求退款,系启动新的诉讼,并非是第一个案件的程序延伸,是原告正常维权的结果。
开屏新闻:如何看待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刘文华:法官并不是原被告交易的见证人,事后诉讼,法官仅能根据案件证据情况尽可能还原案件真相,但往往难以抵达绝对真相。如果证据无法对案件事实作出确定无疑的认定,法官则拥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不同法官不同合议庭的裁判会有所差异,但每个法官的裁判都是司法政策、生活经验、法治理念的体现,这正是法官的智慧所在。司法不是万能的,法官也不是万能的,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只要是在没有干预的情况下作出的,都应当得到全社会的尊重,这是我们选择利用司法途径处理纠纷的基本前提。
来源开屏新闻聚焦
声明:刊载此文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持权属证明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 邮箱地址:jiahe202110@126.com
开屏调查|房屋借款迷案:内蒙古一居民称房屋因借款被“套路”,
“对方说愿意借给我10万元,但要求我签一份《房屋买卖合同》作...(110 )人阅读时间:2022-12-21呼伦贝尔市一车主「私自转运 600 名学生返乡致多人确诊」被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告2020年第1...(144 )人阅读时间:2022-12-21北京潘家园街道和垡头街道各场所30%限流
北京市召开新冠疫情防控新闻发布会,通报疫情最新动态以及相关防...(186 )人阅读时间:2022-12-21湖南路街道开展疏散应急演练
筑牢安全“防火墙”湖南路街道开展疏散应急演练晨报讯(通讯员李...(62 )人阅读时间:2022-12-21